最新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于2025年2月8日起正式实施,一起来看看新旧标准的变化要点吧!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
根据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增加了“营养强化剂”这一分类。在新版《GB2760-2024》中,将营养强化剂列入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从而在法规上更加明确营养强化剂的归属。
增加了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的总量要求。
具体来说,当同时添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添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
完善了饮料类别中液体饮料与相应的固体饮料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应关系;
修订了二氧化硫、卡拉胶、瓜尔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的使用规定;
将原标准中归类为“其他类”的部分食品类别重新进行了归类,并调整了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等。
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删除了罐头类食品中防腐剂、食醋中冰乙酸、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蒸馏酒中B-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的使用规定。
新版标准删除了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同时在腌渍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由1g/kg调整为0.3g /kg。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具体涉及类别见下表。
着色剂柠檬黄不再允许在蛋糕夹心上使用;冰乙酸不得在食醋中使用;纳他霉素不得在果蔬汁(浆)中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不得在蒸馏酒中使用。
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要求,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
明确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行标示;
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20)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删除了枯茗油等6个香料品种(其中枯茗油、葫芦巴已为香辛料,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已为普通食品,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行业已不再使用);
将大茴香脑、根皮素调整为合成香料;修改和/或增加了柚苷(柚皮甙提取物)等香料的中英文名称、FEMA编号、编码等。
删除了矿物油,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
删除了磷酸铵,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
删除了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
删除了B-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规定;
明确了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的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等。
明确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加工助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
将加工助剂过氧化氢从《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调整到《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加工助剂过氧化氢作为脱硫剂、脱色剂、去碘剂,可用于淀粉糖和淀粉加工工艺、油脂加工工艺、海藻加工工艺、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
将配制酱油(食品分类号12.04.02)和配制食醋(食品分类号12.03.02)这两类产品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 12.10.03);
将“醋(食品分类号12.03)”修改为“食醋(食品分类号12.03)”
增加肉丸类食品类别;修改了蜜饯凉果的食品分类;调整食糖的食品分类;
删除半起泡葡萄酒食品分类等。
例如,脱水马铃薯的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由0.4g/kg变为0.2g/kg,腌渍蔬菜的脱氢乙酸最大使用量由1.0g/kg变为0.3g/kg。
删除了用于罐头食品的具有唯一功能为防腐剂,以及第一功能为防腐剂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罐头食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剂,具体涉及罐头类别对应的食品添加剂见下表。修订内容具体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标准文本。

各食品生产者应按照新标准规定,主动对照自查,对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情形,提前确定替代方案,科学设定产品配方和产品标签,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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