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
负责人:贾某某
经查:自2023年1月1日起当事人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菏泽路分公司在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 **号的经营场所内对外经营**优田多用途麦芯小麦粉,该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1355,质量等级:特制一等。GB/T 1355-2021(小麦粉)中 5.1 质量指标规定小麦粉分为:精制粉、标准粉、普通粉三个类别,非特制一等。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进货购入,售价8.50元/袋。自2023年1月1日GB/T 1355-2021(小麦粉) 正式执行起,至案发当日2023年9月8日止,当事人共购入750袋**优田多用途麦芯小麦粉,对外销售743袋,涉案的**优田多用途麦芯小麦粉货值金额共计6375元,违法所得共计445.80元。
另查明,当事人获悉上述产品标签存在问题后,立即主动对上述产品进行了下架,并于2023年9月12日将剩余的7袋**优田多用途麦芯小麦粉退回至厂家,自行整改完成。
本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肆佰肆拾伍元捌角、罚款贰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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